商標侵權定性 首先,關于商標侵權的定性,應該分兩個階段來看:合同期和非合同期。合同期是不侵權的,因為你有代理合同。如果能證明注銷的公司是對方的分公司,那么是合理授權,當然不侵權。如果不能證明注銷的公司是對方的分公司,那么結合代理合同,你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: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,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,不承擔賠償責任。在這種情形下即使被判侵權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。非合同期你已經知道沒有授權還在賣,***構成侵權。不過你可以以你積極與對方公司聯系代理事宜的事實來答辯,以期法院能根據實際情況減輕你的賠償責任。其次,關于商標侵權的賠償。賠償的時間***多只能從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2年。如果代理期間不侵權的話,時間上還沒有2年,只是非合同期的一年多時間。依據是根據***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八條的規定,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,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,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,在該注冊商標有效期內,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,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。賠償的額度,商標法五十六條明確規定: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,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,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。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,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。 望采納,謝謝!
如果說差距不大,會給公眾造成誤認,那就算是惡意侵權